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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效,需要返还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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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1 16:23:09 打印 字号: | |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但该借条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需要返还借款吗?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91日,陈某向夏某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夏某20万元,于202391日还清,借期内利息为1%。借款人:陈某”。上述借条是对陈某与夏某此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此前夏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陈某共计24万余元,该款项均是夏某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给陈某,后陈某偿还部分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夏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按月利率1%20189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891日确认其尚欠夏某借款20万元,有案涉借条等相关书证和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夏某确认案涉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月修正)第十三条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的规定,夏某的上述转借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陈某基于上述无效的民间借贷而取得的相关款项依法仍应予以返还。根据本案情况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夏某的相关诉讼请求,陈某现应当返还夏某款项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该案涉及合同无效后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亦予以明确,对于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能够返还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因此,本案借贷合同(即借条)无效,陈某基于无效的民间借贷而取得的相关款项依法仍应予以返还。而合同无效时,该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之规定处理。


 
来源:福清法院
责任编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