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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有“瑕疵”?  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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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09:43:4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水平提高,购买二手车的人越来越多,部分二手车存在车况复杂、车辆信息不透明、售后服务难保障等情况,二手车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某些车辆甚至未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中介就擅自出售。因二手车权利瑕疵引起纠纷时,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呢?近日,仓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车辆“瑕疵”引发的二手车买卖纠纷。

20228月,刘某联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秦某,委托其购买一辆二手车。随后,秦某通过另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吴某介绍,从杨某的手上以298000元低价购买了一辆保时捷抵押车,其中杨某收取秦某购车款258000元,吴某收取中介费40000元,后秦某又将该车辆以36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杨某收到款项后,随即将车辆交付给刘某。之后因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张某以车辆丢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该车辆进行扣押并返还给张某。秦某认为,吴某和杨某未告知该车辆存在法律纠纷,导致车辆被查扣,应退还其购车款,于是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出售车辆时,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出售给他人,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交还车辆所有权人张某,返还车辆实际已不能,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解除秦某与杨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并非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其在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该车辆后续被公安机关扣押,同时杨某作为二手车辆的出卖人,负有告知买方标的物上所负有的全部权利负担的义务,其仅告知买方该车辆系抵押车,但实际上该车辆并非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被公安机关扣押,杨某并未全面准确及时地向买方披露车辆的权利瑕疵,导致秦某无法实现对车辆享有的权利,杨某对买方的损失负有较大责任。秦某作为买方,且具有一定二手车交易经验的个人,其在明知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仍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车辆,可见其对车辆可能被合法权利人取回的风险是明知亦是接受的,对损失的产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酌定杨某对损失承担70%的责任,秦某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二手车市场良好的交易环境需要交易双方共同维护。因此,卖家应对车辆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及备案、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权属证明、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对消费者也应负有更为详尽的风险提示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的交易市场和网络平台,及时查询、核查车辆信息以及过户手续是否完备,签订规范的书面购车合同,保管好相关的交易凭证。


 

来源:仓山法院
责任编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