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网络拍卖“拍而不得”平台经营者要负责吗?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28 10:28:28 打印 字号: | |

如今,越来越多人关注网络拍卖、参与网络竞拍,网络拍卖交易中若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竞拍者要求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平台服务费的拍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3月,甲银行在某网拍平台资产竞价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公开挂拍一处工业房产。同年4月,乙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并支付保证金及某网拍平台软件服务费2万余元,也向甲银行支付了竞买余款、过户税费。

某网拍平台《拍卖资产处置平台网络竞价服务协议》载明,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竞拍者与处置机构之间达成标的物相关的交易,并非交易的参与方,不对处置机构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网站上传的线上信息及标的物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标的物交易产生纠纷的,均由处置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网拍平台公布的《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平台存在“一口价”和“拍卖”两种出价形式。在拍卖形式下,某网拍平台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平台仅为用户以竞价形式购买商品及/或服务的在线交易场所。

后因上述房产与其他产权存在“四至重叠”,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乙公司遂向鼓楼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甲银行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甲银行退还拍卖款并支付违约金,某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某网拍平台退还服务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实属在网络上进行的买卖合同关系。甲银行在挂网拍卖期间得知案涉资产存在“四至重叠”问题后,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核实并排除可能出现的争议,也未另行挂网告知前述情况,未尽到合理出卖人的披露告知义务。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不动产买卖合同》、退还拍卖款,应予支持。但因乙公司未在竞买前联系甲银行,也未穷尽合理尽职调查义务,亦有疏忽,故不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对于网拍平台的责任。无论是《拍卖资产处置平台网络竞价服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还是实际履行的情况,甲银行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竞拍广告,乙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网拍平台仅是网络竞价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拍卖法律关系项下的拍卖人。故网拍平台对拍卖款的返还不负连带责任。关于网拍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因网拍平台已经完成相关竞价过程中的服务,且网拍平台无需以拍卖人的身份尽到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披露义务,网拍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故无需退还服务费。

综上,鼓楼法院判令解除甲银行与乙公司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判令甲银行向乙公司返还拍卖款。对于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后甲银行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网络拍卖与传统线下拍卖活动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网络拍卖活动是基于平台开展的拍卖活动。现行的拍卖法律法规中,网络拍卖平台并不是拍卖活动的法定主体,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被认为是“立法空白”。本案争议点之一就是网拍平台作为“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2024430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做到: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要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为“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角色是提供技术服务。若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获得拍卖机构资质,则也可作为“拍卖人”直接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根据《指导意见》,此时,网络拍卖平台应对该类业务做好“自营”标记,以便竞买人识别。实践中,对于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法官提醒:无论是网络拍卖经营者,还是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均应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推动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鼓楼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