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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群内谩骂其他家长?法院:应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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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4 14:57:37 打印 字号: | |

班级家长群、家委工作群本是学校和家长、家长们之间的日常沟通的平台,究竟何事惹得双方家长对簿公堂?网络世界该如何规范自己表达意见建议的边界?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长在班级群内公然辱骂他人而引发的纠纷。

李女士的女儿小莉(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和鲁先生的儿子小鲁是同班同学。20239月,因拍照站位、漏发女儿作业等问题,李女士在班级群内发表质疑小鲁担任小组长期间对女儿小莉区别对待等言论。同时,怀疑鲁先生作为班级家委,在家委换届时的选举非公平竞选,并在班级群及家委群内发布“班主任袒护家长”等言论。随后,鲁先生在班级群内对李女士进行回击,内容具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李女士认为鲁先生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先生作为学生家长,在班级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侮辱性言语,其所称言论系对李女士较为明确地贬低和诋损,且该班级群有近百名老师及家长成员,人数较多,已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造成李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女士诉请要求鲁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鲁先生仅在班级群、家委群发布该内容,基于该特定受众群体,鲁先生仅需在该群发布致歉、澄清事实信息即可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另,李女士多次在班级群中发布指向鲁先生的未经证实的带有盲目猜测的言论,亦存在不当之处。故对李女士主张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非法外之地,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班级家长群作为协助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开展教学活动的社群,校方和家长理应以子女教育为本,倾听各方意见建议,架起学校与家庭间沟通的桥梁。在老师开展教学活动、家委协助履职过程中,部分家长对于具体事项存在意见建议应理性表达沟通,而非在班级群、家委群中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激化矛盾。家长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以身作则,规范自身的言论表达,维护班级正常的教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社风、家风、学风。


 
来源:鼓楼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