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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无资质荐股牟利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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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2 09:20:44 打印 字号: | |

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而股市作为金融市场的风向标,更是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眼光。在这股信息洪流中,不乏一些打着“股市大V”“股神”“炒股专家”的旗号,实则无证经营、非法荐股的个人或机构。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大V”无资质荐股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从1996年开始炒股,到了2009年时,他认为自己炒股多年且炒股水平较高,于是在某网站上注册了账号,开始发表文章,谈论一些大盘的走势及趋势的看法,吸引了不少粉丝。之后,他与某网络公司(另案处理)合作,在该网站上开通了股票交流的圈子,并担任圈主(又称“大 V”),向付费进入圈子的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同时在圈子里进行网络直播,解答客户的提问。客户需支付每月约520元的费用后才可进入该圈子观看直播、跟圈主互动。几年下来,吴某某通过在类似圈子中进行网络荐股违法所得达1200万余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认定,吴某某在此期间并未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评价测试,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20229月,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27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从中获利120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出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鼓楼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并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任何机构或个人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自媒体从业者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可为牟利而跨越法律红线。网络平台、证券经营机构要强化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广大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建议,切勿轻信所谓的“股神”推荐,在选择咨询机构时要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时要理性,购买荐股服务时,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核实对方资质,防止上当受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来源:鼓楼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