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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延缓救援,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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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09:04:52 打印 字号: | |

消防通道是公共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事故发生时就是生命通道。物业公司作为承担小区日常管理的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消防通道常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情况导致救援被延误,引发纠纷。近日,晋安法院办结一起因小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延缓救援的案件。

郑某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8月某日晚间,郑某某与配偶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张某突发晕厥、意识丧失。2046分,郑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05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110分物业管家接到业主电话后打开消防门,2137分张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某认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门,耽误张某及时抢救,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关闭消防通道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避免消防通道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而影响通道畅通。但未派员在此重要通道口值守,在突发事件发生并危及业主生命健康权时,未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妨碍,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救护车进入小区抢救病人、送医救治的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对郑某某主张的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小区内消防通道是发生火灾时实施救援和疏散的生命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通道门,会对小区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及时排除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同时,小区安全环境的营造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维护,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环境整洁,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来源:晋安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