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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租赁国家征收房 失火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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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09:08:19 打印 字号: | |

因房屋失火而造成租客受伤,出租人、租客、房屋征收工程处谁要负责任呢?近日,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情况特殊的因房屋失火造成租客受伤的案件。

苏某东和家人搬进了新房子,但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场无情的大火让家庭遭受变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苏某东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吸入性肺损伤(重度)、右上肢等处火焰烧伤6% II度、双眼烧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28141.94元,但被告林某辉仅支付了其中的医疗费10000元,其余损失未做赔偿。

出院后,原告苏某东将房东林某辉、某房屋征收工程处告上了法院。其认为被告林某辉违法占有已被国家征收的房屋并对外出租,造成原告及其家属受伤的后果,被告林某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屋征收工程处作为被征收房屋的监管单位,未监管到位,致使讼争租赁物被被告林某辉占用并对外出租、营利,对此亦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林某辉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这起火灾完全属于原告原因所导致,与被告毫无关系。即使被告将已收储的房屋违法出租给原告,被告触犯的法律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属另一法律关系,和本案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某房屋工程征收处辩称,因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中尚有其他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导致涉案房屋暂不具备拆除条件,故将该房屋上锁并贴上封条,禁止使用。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本次火灾可能是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水、电注销工作,不存在电源,因此某房屋征收处与火灾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关联,也不可能预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场案件发生的火灾现场所在的单元房屋本已被国家征收,被告林某辉擅自占用该房屋用以出租获取利益、并违反用电安全规定擅自为租赁物牵引电源,埋下了用电安全隐患,负有过错,故林某辉应对租赁物内因电气线路故障及用火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租赁物已被征收的现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及其家人在承租时应当知晓,原告及其家人在租赁物内使用排插、电蚊香等物品时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原告与被告林某辉明知租赁物已被征收并封存,仍擅自租赁(出租与承租)使用被征收的房屋,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原告及被告林某辉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某房屋工程征收处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其请求某房屋工程征收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辉占用因征收被封存的房屋、擅自为该房屋引入电源并出租以获取利益,应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苏某东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4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辉仍应对苏某东的损失承担60%19588.16元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后,仍需支付9588.16元。


 
来源:晋安法院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