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案号:(2023)闽01执恢491号
领款人:黄珠贞
发放金额:64995元
事由:自2016年5月起,被执行人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向黄珠贞租赁闽清县梅溪镇榕星村(国道旁)房产用于公司办公、住宿使用,2021年后因被执行人经营问题欠付租金及水电费共计64995元。经“御景豪庭楼盘业主不动产权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专班”专班负责人同意,被执行人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给黄珠贞租金及水电费共计64995元。本院拟同意该申请,拟将64995元发放黄珠贞。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